2009年3月15日星期日

◎王律师西法大答疑之090307

问 题:我碰到这样一个问题,有点疑惑,请教您! 我在一家进出口公司做业务助理,去年出口一票货物,由于退税问题,被海关查住,海关那里罚款9900,货物滞箱费15000多,当然那票货利润15000多点,刚好跟滞箱费相抵 (当时报这个品名,还有单证都有错误,我也有责任,但是责任不全在我) 08年底,合同到期,办公室,找我签3年合同 过来几天后,办公室又找我解除合同 我找了公司领导,领导说,好好干好了 。2月份,办公室又说,领导明确了正式解除合同 现在,公司不给我4个月的工资补贴(我工作了4年) 2月份,3月份的工资也都不支付,说这些都要抵公司的赔偿,请问这样合理吗? 还有,怎么样算是正式通知解约?办公室主任说是08年12月份,这样对吗? 急盼。

王律师:您好,简单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一事归一事,海关罚款跟解除合同没有关系,海关罚款你有责任,公司根据内部规定和你的责任大小直接处罚便是,但不能直接扣工资。
先合同到期后办公室找你签合同,签了没?签了就有效。如签了你们主任说的08年12月就不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有上述情况,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上述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另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通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历史存档

律师简介

我的照片
陕西西安, China
王国元,中共党员,陕西合阳人。200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现供职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曾就职于陕西华电材料总公司(国营第七零四厂),为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在企业工作期间,参与合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处理劳动纠纷、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第三方担保等相关业务,并全程参与了集团公司的政策性破产,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同时在工作之余自修了相关会计知识,有一定经济管理能力。 在公司工作期间,曾与公司领导一起代理并处理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案件: 1、洛南县凯利矿业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洛南分厂继续履行合同案; 2、岳秋月等29人诉我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3、王占备诉我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4、陕西宏泰房地产公司诉我公司代位清偿案; 5、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支行西兰路办事处诉我公司借款担保案; 6、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化工区支行诉我司借款担保案; 7、我司与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公司合作项目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