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星期三

◎王律师华商网答疑之090318

问 题:长海房地产开发的“伟丰花园”小区,在2006年4月600余户的业主均已入住。开发商承诺入住后两年内会办好房产证并做好过户手续,现在已经三年过去了,房产证只办理了60余户,其余的迟迟不办。为了能够尽快拿到房产证,我们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多次和长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他们对我们的要求一直是置之不理,不停的推脱,我们多次打电话询问西安市房管局、雁塔区政府、包括市长热线等等,有关部门一直是踢皮球、不作为,拿这600多户业主的利益压根不当一回事。市长热线的答复是让我们打电话给房管局,或者打电话给12348;房管局答复是给了另一个电话,让继续打;12348法律援助的答复是让我们起诉,但是胜诉了能不能执行下来就不一定了。听到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话我非常伤心。住房问题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为什么政府监管下能出现这样的事情?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小区的600多业主为了房产证的事情几经奔波、好话说尽,但是仍然得不到解决。600余业主气愤难平,无处讨说法。

王律师:楼主您好,简单答复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再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即业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甚至于解除合同。像您在上文中所说,应该是由于长海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你们500余名业主的房产证办理的长期拖延,你们也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但亦迟迟得不到解决。我认为你们应该就此事再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目前最快捷有效的维护你们合法权益的途径。当然,同时你们也可以继续向政府及媒体反映,以得到他们的关注。
毕竟,拿不到房产证,房子永远也不属于你。希望你们的问题能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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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China
王国元,中共党员,陕西合阳人。200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现供职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曾就职于陕西华电材料总公司(国营第七零四厂),为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在企业工作期间,参与合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处理劳动纠纷、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第三方担保等相关业务,并全程参与了集团公司的政策性破产,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同时在工作之余自修了相关会计知识,有一定经济管理能力。 在公司工作期间,曾与公司领导一起代理并处理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案件: 1、洛南县凯利矿业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洛南分厂继续履行合同案; 2、岳秋月等29人诉我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3、王占备诉我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4、陕西宏泰房地产公司诉我公司代位清偿案; 5、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支行西兰路办事处诉我公司借款担保案; 6、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化工区支行诉我司借款担保案; 7、我司与咸阳市西区集中供热公司合作项目案等。